紧急提醒!政策到期
时间:2024-02-05 10:59:23 点击: 次 来源:
 

【政策提醒】

        根据政策规定(如最近没有延续政策的话),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已到期,纳税人2023年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2024年不再加计抵减。

【案例分析】

       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活性服务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相关规定,2023年度该企业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2023年12月税款所属期销项税额9500元,当期认证进项税额9000元,当期因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项目应进项税额转出200元,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0。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9000*10%=90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200*10%=2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900-20=880元

       本期纳税人抵减前应纳税额为700元,所以本期可实际抵减额为700元,加计抵减额的结余为180元,不能结转2024年度,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5.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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